政府还贷公路岂能胡乱变性
2012年4月,交通运输部、国务院纠风办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,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转让成经营性公路。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是,一些地方以搭建公路建设融资平台为由,违反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》,采取行政措施,变更收费权属,将政府还贷公路“变性”为经营性公路。
一些地方政府违了这个规,变了这个“性”,不仅可以把政府还贷的包袱甩出去,更可将收费权转移到企业,名正言顺地营利。它们只需在收费期将满之前将收费权“转让”出去,便可给收费“续命”。
一组简单的数字能告诉公众真相: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是15年,而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是25年,中西部地区可放宽至30年。对照公布的2011年度13家高速公路上市公司平均56%的毛利率,不难发现,这种“转让”,能凭空、迅速地造出许多台“企业印钞机”,对缓解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困境大有好处。
如此一来,它们岂能抗拒“经营性”的诱惑?总归一句话,收费才是硬道理。
笔者相信,一些地方政府一定感受过流通环节费用高企带来的物价虚高,也遭遇过公路高收费导致汽车超载压坏路面的苦恼,并且很可能早就下定决心要解决这些问题。但实际情况是,它们终究舍不得自己培植、看管的“摇钱树”就这么枯萎,于是鼓捣出“经营性公路”的名目。
一个“变性”,一切就都办妥帖了。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,这些地方为了设法改变政府还贷公路的公共产品属性,“体制调整”、“资产重组”、“融资平台”诸多名目都可“拿来”为其所用。某些时候,甚至“采取行政措施”也在所不惜。
一面喊治,一面添堵,某些地方政府忘记了长远目标和可持续发展,不算经济民生大账,缺乏大局观。它们以为抓住了外地人都必须走的经营性公路就是对自己“守堤”,对他人“放水”,哪管这首先“淹”的就是最需要利用公路的本地老百姓。
如果大家都这么“转让”,无疑相当于重新画地为牢,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》就形同虚设,现有治理成果也将付之东流。所以,奉劝一句,某些地方政府的小聪明,还是应该用在正道上。政府还贷公路胡乱“变性”的把戏,可以休矣。(《半月谈内部版》2012年第5期,文 孙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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